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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交警通报!不思悔改!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11 09:10:09


东阿交警通报!不思悔改!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人,本该吸取教训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可仍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选择了“二次酒驾”结果被行政拘留。2月9日,东阿交警通报了8起因二次酒驾被拘的案例,以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
1、2023年1月7日23时46分许,东阿交警大队新城中队民警在辖区阿胶街开展流动巡逻任务,郝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阿胶街由东向西行驶,且车速时快时慢,这一现象引起了民警的注意,随即,执勤民警将其拦截,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中,民警闻到驾驶人身上一股酒味,便利用酒精检测仪进行现场检测,结果,该驾驶人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在检查驾驶员信息时发现,该驾驶人于2021年9月10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桥中队民警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2、 2023年1月4日13时46分许,东阿县交警大队牛店中队执勤民警牛角店镇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时,刘某某驾驶一辆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牛角店镇中心河由东向西行驶,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执勤民警当场将其查获,经对驾驶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数值为44mg/100ml,经公安网系统查询当事人信息,该驾驶人属于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3、2023年1月7日16时13分许,东阿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辖区前进街和国道341路口巡逻检查时,董某某驾驶一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国道341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前进街国道341路口向南拐弯时,民警将其拦截并对其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其结果为52mg/100ml。经警务终端核实,其驾驶员董某某属于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4、2023年1月7日16时13分许,代某某驾驶微型轿车,沿香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江路北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24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代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该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东阿交警大队依法对代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5、2022年10月05日15时许,朱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汽车沿陈八路由西向东行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28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朱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该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东阿交警大队依法对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6、2022年12月7日16时3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刘集镇谭庄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24mg/100ml,但驾驶人张某某对其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抽血确定血液内血液内乙醇含量,随对其采取了相应抽血检测,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张某某静脉血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33.3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张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昌府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该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东阿交警大队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7、2022年08月05日22时25分许,卢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沿光明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70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卢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该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东阿交警大队依法对卢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8、2023年01月05日21时20分许,东阿交警大队刘集中队执勤民警在辖区商业街西首郑于村附近巡逻检查时,姚某某驾驶一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由东向西行驶时,民警将其拦截并对其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其结果为47mg/100ml。经警务终端核实,其驾驶员姚某某属于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八位驾驶人已被被送至拘留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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