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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这三类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31 11:58:43


优化营商环境,这三类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土壤,土质好不好、肥力足不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茁壮成长,进而影响山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以下简称:《裁量规定》)的出台,对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有哪些促进作用?给群众和企业带来了哪些实实在在的便利?5月31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陈兵做了相关介绍。
据悉,《裁量规定》首次明确实施消防执法“不予处罚清单”。这份清单包含轻微违法当场改正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不予处罚三类情形。
“前两个比较好理解,‘轻微不罚’‘首犯不罚’的执行,是为了更好地鼓励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努力提升单位火灾防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陈兵说。
“第三项‘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可以简单解释为社会单位在自主防火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了隐患并主动进行整改,消防救援机构在充分取证的情况下不予处罚。”陈兵举例介绍,潍坊支队消防监督员在对诸城市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厂区室外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该大队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单位向大队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单位在‘消防安全检查日’活动中通过自行检查已发现该隐患并制定了整改计划,且采取多配置灭火器、安排专人负责防火巡查、现场监护等方式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大队依照《规定》要求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陈兵说。
此外,消防救援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充分处理好“自由与裁量的关系、处罚与教育的关系、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规模较小、主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为小微企业“减负”,提供更高水平的消防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从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引导企业自主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入手,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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