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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顶代理费房屋被降价销售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30 19:20:53


抵顶代理费房屋被降价销售
 



6月30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召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护航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山东高院审判监督三庭副庭长范翠真通报了2021-2022年度山东法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何某在某地产公司从事置业顾问一职。该公司《奖励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人员完成任务的,按照已结算的代理费依比例支付奖励金。何某工作期间完成销售任务,开发商应向某地产公司支付项目代理费 600万元。经协商,开发商最终以房屋抵顶代理费 600 万元,某地产公司对抵顶房屋按照总价格的90%进行了降价销售。随后,该公司按照540万(600万元×90%)的基数向何某支付奖励金,双方因奖励金问题形成纠纷,何某诉请某地产公司应按照 600万元的基数计算奖励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以房屋抵债的方式全额支付了代理费,应视为代理费已全额结算。某地产公司后期对房屋降价销售,系其自主经营行为,不能将自行降价销售的损失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何某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某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奖励金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何某支付奖励金。
范翠真表示,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部分用人单位为减轻自身利益损失,会将经营风险变相转嫁给劳动者,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均是用人单位的生产要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没有自主权,也无需为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此外,有些用人单位甚至利用规章制度转嫁风险,以此约束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据此,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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