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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引发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07 09:40:11


“开门杀”引发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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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与济南市槐荫区精神文明办、槐荫区交警大队和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召开“送法上门、安全同行”志愿服务活动新闻发布会,槐荫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子萍通报道路交通五大危险因素和事故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
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在道路旁违反规定停车开门时,恰遇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王某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子萍表示,开车门看似事小,但是短短几秒的动作就可能酿成大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驾驶员不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要尽到注意义务,停车上下车时也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后再上下车,避免“开门杀”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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