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竟敢开校车上路!
新学期,为确保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茌平交警对辖区校车进行安全大检查,9月5日,茌平交警查获1起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
当日14时2分许,茌平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顺河街齐韩路口对校车进行检查,当对鲁PA***3号校车依法检查车辆运营资质相关手续时,民警发现驾驶人姜某持有“A1”驾驶证,未取得有效校车驾驶资格,而驾驶员无视法律法规贸然驾驶校车上路行驶。民警当场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危害,民警依法将车辆查扣,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法律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交警提示:
学生交通安全问题不容轻视,不能心存侥幸,对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必须是符合校车使用标准的车辆,并且必须由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