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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又添家庭纠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17 18:47:39


交通事故又添家庭纠纷
 

2022年10月某日,王某驾驶小轿车沿某某路行驶至某小区西口前,而张某在此步行由东向西横穿马路,两方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死亡系因为交通事故碰撞导致,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到济南市市中区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深入调查了解,确定调解方向

因为本案涉及死亡事故纠纷,调委会当即指派经验丰富的两名调解员李荣凯、任巧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来到交警部门了解该事件的情况,得知该事故涉案车辆仅投有交强险,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远不够本事故全部赔偿款。据此调解员当即联系王某说明情况,王某对赔偿表示了积极的态度,但强调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希望通过调解适当降低一下赔偿数额。张某某家属则表示,希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调解尽快拿到补偿金。

鉴于双方对调解都有较为积极的态度,争议焦点主要为赔偿金额,因此调解员决定适时组织线下调解。

以法律为依据,明确赔偿金额

3月24日上午,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公布了案件发生事实经过,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调解员决定依法依规为双方计算出赔偿金额,再分别为当事人讲解调解方案。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张某死亡时年龄为57岁,根据调解时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9050元×20年=981000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为52632元;被抚养人(焦某)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555元×5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3人(扶养人数)=47591.7元。精神赔偿金也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合理依法计算,肇事方为个人,应当不超过100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上述赔偿项目的总额,减去交强险赔偿180000元,剩余848223.7元即按照责任划分双方承担的数额。本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但有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行人,根据山东省地方法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如按60%计算,848223.7元×0.6=508934.22元。所以,综上所述,王某应在交强险外赔偿张某家属508934.22元。

王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前期也先支付了50000元的赔偿款给家属,但一下拿出这么多钱实在做不到,况且,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但张某横穿马路本身过错就不小,根据自身情况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希望能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基础上能降一些。

对此,调解员与张某家属细致分析案情,逐一分析利弊。司法程序相对于人民调解的流程复杂,时间上也慢一些,如果家属们愿意各让一步,则将避免大量走司法程序的工作,也能尽快拿到赔偿款。双方经过调解员调解后,最终商定共计赔偿张某家属633243元,其中王某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0000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183243元。

再婚家庭情况复杂,内部分配再起争端

赔偿金额确定后,对于赔偿金的分配,张某家庭内部成员却又起了纷争。经了解,张某去世时57岁,其与现在的丈夫郭某是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与前夫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儿子张某甲、女儿张某乙,此外,还有一位年迈的母亲焦某(75岁)。本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张某的医疗、丧葬事宜、交通事故的解决等都是郭某及其家人处理,郭某对张某甲、张某乙同为赔偿权利人表示质疑。郭某认为,张某甲和张某乙近二十年没有与受害人联系了,不应该参与受害人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等的分配。调解员就此耐心向郭某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件赔偿权利人应是张某某还健在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虽然张某的两个孩子与张某联系少,但其是张某的亲生孩子,依法是具备本案件赔偿权利人的资格。郭某在听取了调解员的意见后,同意继续调解,也向调解员陈述了自己与张某婚后一直共同居住,感情融洽,自己近两年身患重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张某去世给整个家都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希望调解员酌情考虑。调解员在了解后,表示理解。

人民调解有温度,解纷止争暖人心

随后,调解员与张某其他家属沟通。张某的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对自己与张某多年未来往的事情并没有否认。在调解员向其告知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他们与死者的亲属远近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共同生活的关联程度进行分配,并且他们的母亲张某某生前与郭某共同生活了二十年,互相扶持、相依为命,两人生前感情十分融洽。两人听取后认可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意在赔偿款分配上给郭某多分,并同意将丧葬费全部由郭某所有。

调解员与张某的母亲焦某沟通时,焦某主动说把自己的赔偿金分给郭某,焦某向调解员陈述,郭某与张某虽然是二婚,但两人感情很好,对自己这个母亲也很是孝顺,最近两年郭某患了重病,家里都靠女儿操持,日子过的也相对艰难,自己一个老太太,也用不了多少钱,愿意在赔偿上多分给郭某,也让女儿走的放心。

在调解员的调解与引导下,考虑本事故赔偿及张某的医疗、丧葬等事宜都是由郭某奔走办理,且其与受害人一直共同生活感情相对亲密的情况,经家属们内部协商一致同意由郭某获赔273243元(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焦某获赔140000元、张某甲与张某乙各获赔110000元。各方再无其他纠纷,互不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各方最终正式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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