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悔改二次酒驾,东阿交警通报8起案例
因酒驾被查处过的驾驶人,按理说应该“吃一堑长一智”,但少数当事人仍是不知悔改,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结果涉嫌“二次酒驾”,近日,东阿交警大队对查获的8名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一为,2023年10月4日,姚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刘集镇被刘集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违法行为人姚某某进行了现场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48.2mg/100ml。经核查,姚某某于2020年0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为,2023年10月4日,金某某酒后驾驶拖拉机被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违法行为人金某某进行了现场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62mg/100ml。经核查,金某某于2017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为,2023年9月1日,刘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牛角店镇被牛店中队民警查获,经使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进行了现场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58mg/100ml,经核查,刘某某于2022年6月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属于无证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为,2023年9月7日,东阿大队刘集中队在东阿县刘集河堤查获三轮汽车驾驶员黄某某,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2mg/100ml,经查询,黄某某于2021年0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为,2023年9月20日,东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国道341查获鲁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程某某,经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值为29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网查询,程某某于2021年12月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属于再次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为,2023年5月4日,刘集中队民警在东阿县黄屯村附近查获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肖某某,经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40mL/100mL。经核实,驾驶人肖某某于2022年6月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为再次酒后驾车且无证驾驶。
案例七为,2023年1月23日,东阿交警大队刘集中队巡逻至西崔村东时,查获小型汽车驾驶人杨某某,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7mg/100ml。经警务终端查询,杨某某于2021年10月、2022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处罚,此次竟然还不长记性,属于第三次酒驾。
案例八为,2023年10月17日,东阿交警大队新城中队执勤民警在铜鱼路执勤巡逻时查获一拖拉机驾驶人张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45mg/100ml,经警务终端核实,驾驶人张某某于2022年12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为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
为扎实推进冬季道路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预防和减少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东阿交警大队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拳整治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