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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亿!“巨贪”厅官被判死刑!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02 09:35:13


30亿!“巨贪”厅官被判死刑!


终于有贪官被判死刑了!

上一次贪官被执行死刑,还是 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时隔一年近八个月,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 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 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此外,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关系密切、相互勾结;

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实际上, 在此前的报道中,李建平案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其涉案金额高达30亿余元。



相比李建平超30亿元的贪腐金额,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全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仅16.38亿元。其贪腐金额接近全年财政收入的2倍。



4年前被查,几次绝食企图蒙混过关

李建平,男,汉族,1960年5月出生,今年62岁,河北省霸州人,大学文化,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入党。

公开资料显示,他长期在内蒙古工作。

2011年3月,李建平成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8年9月7日被查。

在落马之前,李建平还曾受过一次公开处分。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进行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将督察发现的17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自治区。

201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通报了追究问责情况。

其中, 因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未按规定对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督促整改,李建平获党内警告处分。

在被查1年之后,2019年8月,李建平被双开。他的通报,措辞十分严厉。

根据通报,李建平的第一个问题是,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行为底线全面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

此外,他还被指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生活腐化堕落,多次到境外赌博,造成不良影响等。

有知情人士称,李建平被带走调查时,办案人员在其办公室内发现五六本护照。

他被带走的第一个月,拒不交代问题,甚至几次绝食企图蒙混过关,之后精神濒临崩溃,开始交代问题。

另据官方披露,李建平在被留置前夕,还妄想将2亿多元资金转走。

媒体了解到, 李建平在经开区分批违规进人862人,最多1批多达324人,使经开区机关从77人增加到868人,增长十多倍。



被判死刑和死缓的巨贪们

被判死刑的李建平贪腐金额高达30亿元,也远高于华融原董事长赖小民的18亿余元和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的7.17亿元涉案金额之和。

赖小民受贿财物共计17.88亿余元,贪污2513万余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死刑。

赖也是鲜见的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官员。法院判决认为,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赵正永则是单独或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法院判决认为,赵正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均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赵正永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不久前,刚刚宣判的三起贪腐案件中,孙力军、傅政华、王立科也因贪腐数额特别巨大均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9月23日,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 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宣判,孙力军被判死缓,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6.46亿余元。

9月22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 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宣判,傅政华被判死缓,其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7亿余元。

9月22日,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 王立科一审被判死缓,其直接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4.4亿余元。



贪官判死刑,执行不执行?

这些年,有一个现象,贪腐官员抓的很多,判的也很多,但是,几乎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那种死刑。

有网友可能不服,判死刑的官员也不少啊,比如刚刚被判的副部级的孙力军、王立科,正部级的傅政华,不都是“死刑”吗? 各位看官,此“死刑”并非彼“死刑”。 孙力军、王立科、傅政华们,被判处的虽然也是死刑,但是加了个后缀“缓期二年执行”。缓期二年,等于不执行,无论后面加上多少类似“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等严厉的字样,都可以不用人头落地了。 而今,这个魔咒,终于被涉案金额高达30亿的李建平打破了。

李建平被判死刑,是数罪并罚。

1. 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 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个官员,厅级官员,在其能够有权贪污受贿的年月里,利用人民给予的职权,套取了30亿的民脂民膏!令人发指,令人不敢想象。

李建平数罪并罚再次被判死刑。

近年来,因为贪污腐败而被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赖小民是第一个,李建平恐怕将是是第二个。

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超过了10亿。

赖小民已被执行死刑了,李建平哪天执行?他之后还会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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