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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仓遮阴致减产,土地流转解忧愁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19 10:36:17


粮仓遮阴致减产,土地流转解忧愁 
 

德州市齐河县某镇某村村民的穆某某,多年来一直以耕种六亩土地为生。2022年8月某企业建造储粮仓后,储粮仓遮挡了穆某某耕地的光照,导致穆某某当年种植的六亩冬小麦均未正常出苗,粮食歉收已成事实,为此双方就农作物减产的具体损失赔偿产生纠纷。2023年3月,穆某某来到齐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希望能解决其与某企业之间的纠纷,讨回小麦减产损失。齐河县某镇调委会第一时间指派调解员联系某企业法人代表张某某,张某某表示接受调解,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

赔偿数额难一致

双方分歧意见大

纠纷受理当天,调解员前往镇农业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某企业和穆某某耕地处,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事件经过。之后与穆某某、企业约定于第二天在调委会进行调解。

第二天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来到镇调委会,调解员首先向穆某某和企业法人张某某详细告知开展调解工作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随后认真了解双方诉求。

穆某某反映,其本人年事已高,十多年来独自在村内居住,仅靠6亩耕地的种植收入维持日常开销,本来生活就不富裕,现在因为储粮仓遮阴致使小麦减产,唯一的收入来源也受到影响,而且以后只要建筑物还在,自己的耕地就不会有好收成,非常担忧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提出按照现在“吨半粮”产量标准,要求对方赔偿一年的经济损失20000元。

某企业法人张某某表示,企业严格按照农业管理、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求建造粮仓,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另外,穆某某农作物减产不能完全归结于建筑物遮挡阳光,由企业承担全部损失并不合理,因此不能答应穆某某提出的赔偿诉求。

考虑到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立刻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做工作。

调解员耐心做工作

“背靠背”调解化纠纷

调解员告知企业法人张某某,其企业建造的储粮仓确实遮挡了穆某某的农作物日照采光,造成农作物减产,属于侵害他人财产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计算”。现在穆某某要求企业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是于法有据的。另外穆某某作为独居老人,农作物收益是其仅有的收入来源,从关爱老年人的角度讲,企业也应对其损失给予赔付。张某某对调解员的讲解表示认可,并同意对穆某某的损失给与一定的赔偿。

同时,调解员耐心做穆某某的工作,首先指出,建筑物遮阴导致农作物歉收,但不是绝收,不应该按绝收计算损失。其次,目前法律规定农用耕地遮阴补偿标准是实际遮阴面积乘以往年农作物全年收成的单位产量。由于建筑物是在特定时间才会对穆某某的土地造成遮光,因此不能将全部损失归咎于企业。第三,遮阴对不同农作物的影响效果是不一样的,年后当穆某某发现麦苗长势极不正常时,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其放任损失扩大的做法也是不对的。另外,现在企业同意对其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希望其重新考虑,降低赔偿诉求,与企业再次协商具体赔偿数额。穆某某对调解员合情合理合法的阐述分析表示认同,并表示愿意适当降低赔偿诉求。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就损失赔偿再次协商,下一步纠纷解决的关键是科学测定农作物的损失问题。调解员为明确农作物全年收成的单位产量问题,前往村内实地调查,走访了解20余户村民的粮食产量和收入情况,在了解以上情况的基础上,调解员引导企业方、穆某某按照“取中略靠上”的原则,按照每亩土地年收入2000元,六亩土地年收入共计12000元标准进行赔付,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

敏锐观察找根源

土地流转解忧愁

纠纷得到了化解,但穆某某仍然愁眉不展,经调解员进一步询问,找出了问题的根源。穆某某思虑日后粮食产量仍会因企业建筑物的遮挡而减产,担心以后农作物的收成问题,总不能年年去找企业解决这个事情。企业法人张某某表示也考虑到这个问题,如果此事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但每年都会牵扯精力,而且对企业形象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又分别与穆某某及企业法人张某某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到穆某某因年纪大行动不方便,有把土地租给别人耕种的想法,只是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承租方;而企业方也有因业务扩展需要承包土地的计划。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在与调解专家、乡镇法律顾问沟通后,提出将穆某某的土地流转给该企业的建议,既解决了穆某某日后的收入问题,又解决了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该建议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同。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又联系穆某某所在村两委成员及村民代表,提出将穆某某6亩耕地以每亩每年1500元的价格流转给企业,用于喜阴农作物生产的流转建议,流转期限10年,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同。最终,在多方共同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周后,经调解员进行回访,该企业已履行了协议,将赔偿款、当年土地流转费打入穆某某银行账户内,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件,实际是一起“案中案”,在案件调处中,调解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运用“背对背”调解法,法、理、情共释,获得当事双方的理解和信任,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款达成了一致,顺利化解了农作物损害赔偿纠纷。同时,调解员通过敏锐观察,及时发现农作物损害赔偿纠纷背后的根源,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实际情况,适时合理、合法提出了土地流转建议,彻底解决了双方的后顾之忧,既治“已病”,又治“未病”,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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