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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06 10:26:32


《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推进依法治粮,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12月4日,滨州市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蔺兵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董昭旭出席发布会,介绍《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国家、省对粮食政策调整力度较大。2021年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年省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主要对地方储备粮品种规模布局、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商业经营活动、地方储备粮管理违法行为、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和动用补库、部门监管职权、违法企业责任人员处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等七个方面进行了修订。2007年滨州市公布实施的《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延续使用多年,已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为保障法治统一,确保国家粮食法规制度贯彻落实到位,亟需制定出台本《办法》。

3月份,市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起草了《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充分酝酿修改后,与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4个部门、单位会签,意见一致;通过市粮食和储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草案)》。于2023年10月25日提交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23年11月12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地方储备粮涵义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职责。

第二章收购。主要明确了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入库质量、入库成本及收购资金管理要求。其中,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章储存。主要明确了储备粮储存原则、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严格地方储备粮管理、推广应用绿色储粮、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及承储企业不得实施的管理行为等。其中,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粮油仓储设施在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进一步细化了储备粮管理要求,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等。

第四章轮换。主要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制度、质量管理等要求。其中,第二十条,增加了轮换地方储备粮要求,以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规定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和轮换原则,轮换计划应当于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执行;按照“均衡操作、先入先出”的原则,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等。

第五章动用。主要明确了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情形、程序、原则等。其中,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经政府批准动用和抛售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支出由同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充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等。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主要明确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职权及违规责任。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及《办法》的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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