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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26 17:12:03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6月26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李松介绍《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设立区域清单》有关情况。
5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9月底前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威海市营商环境,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威海市实际,研究制定《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设立区域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以便市场主体在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进行参考。
《清单》所列事项,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等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业禁止设立区域。在征询相关行政许可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梳理汇总为18类经营项目,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禁止设立区域、禁设依据三个方面进行具体阐释,为企业开办提供选址便利。在此,对《清单》中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六类经营项目进行详细介绍:
开设餐饮企业(指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为:餐饮服务;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或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禁止设立区域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设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开办旅行社。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为: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禁止设立区域为:非营业用房。禁设依据为:《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仓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禁止设立区域为:居民住宅用房、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禁设依据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为: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批发;烟花爆竹零售。禁止设立区域为:城市市区。禁设依据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开办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为: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电子烟零售;电子烟批发。禁止设立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设依据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噪声污染的修理业、加工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场主体自主确定。禁止设立区域:居民区内和人口集中地区。禁设依据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下一步,威海市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做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登记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办事的便利度,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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