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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设立国际仲裁院,出台金融仲裁规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03 18:37:55


威海设立国际仲裁院,出台金融仲裁规则 
 

7月3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组书记倪国良,威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四级调研员张滨介绍国际仲裁院的设立、金融仲裁规则出台等有关情况。
2020年第六届威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围绕大抓经济、城市国际化等全市中心工作,通过搭建网络仲裁平台、组建法律专家服务团、制作发布公益普法栏目等形式,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受理案件971件,结案863件,标的额13.8亿元,调撤率47.5%,调解各级法院推送案件1058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利益主体更加多元,群众诉求差异更加明显,民商事争议日益复杂、多样、频发。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威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开展了设立威海国际仲裁院、修订仲裁规则、增聘专业专家仲裁员、出台金融仲裁规则等工作。第六届威海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设立威海国际仲裁院
为充分发挥仲裁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制度优势,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威海仲裁委员会在经区智慧谷法治服务区设立国际仲裁院,聘任刘克江先生为国际仲裁院院长。
威海国际仲裁院职责包括:宣传推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组织开展涉外法律知识培训,办理涉外仲裁案件,承办《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涉外仲裁条款补充修改完善工作,建设专业化、国际化的涉外仲裁员队伍。
增聘仲裁员
本次共增聘知识产权、海洋、建筑领域等专业仲裁员133名。其中,威海本地青年律师35人,大连海事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高校专家28人,山东省专利代理行业协会推荐的知识产权领域专家9人,建设工程专家12人,其他从事经济贸易等专家49人。
修订《仲裁规则》
本次仲裁规则的修订,适应仲裁实践的新情况新形势,借鉴了国内外先进仲裁机构的经验,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加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方向。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新增威海国际仲裁院机构设置和管辖条款,规定威海国际仲裁院是威海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专业仲裁院。仲裁协议约定的机构是威海国际仲裁院的,视为选定威海仲裁委员会。
去除了代理人的数量限制。删除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人数限制,修订后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修改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方式。为了充分体现仲裁制度当事人自愿性的特点,本次增加了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方式,让当事人选定首席仲裁员的几率大大增加,规定为“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明确网上开庭审理方式。针对威海仲裁委员会开发的视频庭审系统,仲裁规则增加了“利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使用其他通信技术(或者组合形式)参与仲裁庭审活动”的规定。
专章修订“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特别规定”专章,针对涉外案件受理、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答辩及反请求、仲裁庭调解、法律适用等作出专门规定。
出台《金融仲裁规则》
为快速、高效、低成本地化解金融纠纷,第六届威海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威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威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是《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则,主要围绕着“快”字进行制度设计:
大幅提高独任(一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标的额。由现行规则规定的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提高至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使独任(一人)仲裁庭能够审理大部分金融纠纷仲裁案件。
缩短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将独任(一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仲裁员选定期限规定为三日内,将合议(三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仲裁员选定期限规定为五日内。分别缩短二日、五日。
缩短当事人答辩、反请求的期限。将独任(一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答辩、反请求的期限规定为三日内,将合议(三人)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答辩、反请求的期限规定为五日内。分别缩短二日、五日。
大幅缩短审理期限。将独任(一人)仲裁庭和合议(三人)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次数,原则上均规定为一次。将独任(一人)仲裁庭的审理期限由三个月更改为一个月;合议(三人)仲裁庭的审理期限由四个月更改为二个月。
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将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也纳入到可以电子送达的范围中,从而实现了金融仲裁案件的全部仲裁文书、仲裁通知和其他材料均能够以电子方式送达。
修订仲裁员《管理办法》和《行为规范》
《管理办法》细化了仲裁员的考核、奖惩标准,围绕仲裁员的办案数量、质量和社会效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参加组织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等方面情况,对仲裁员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从而激发仲裁员参与仲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行为规范》对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效率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同时对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或者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有较大争议等情形的案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保证仲裁员办理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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