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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04 12:48:50


《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1月3日,日照市新闻办召开“擦亮‘阳光速办’品牌 聚力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系列发布会(第三场)——介绍《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新修订的《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3日正式印发,10月20日起施行。

新《办法》共17条,重点对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对象、计征标准及依据、缴纳节点、补缴情形、减免管理、使用监督等事项作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变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征收边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将原来的综合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其支出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原《办法》中供热、供水、燃气等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内设施配套有较大改变。另外,原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二是调整征收范围。新《办法》规定,除原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外,其他29类如港口、铁路、机场等建设工程,也要按相关审批手续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实现配套费“应收尽收”。

三是精准统一细化征收标准。结合日照市实际和历史沿革,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征收标准,制定了覆盖全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更有利于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根据征收区域和项目类型不同,分别制定征收标准,其中,市主城区,岚山城区和岚山经济开发区,莒县、五莲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类、公共建筑类,市政、交通服务设施和工业非生产设施类征收标准分别为226元/㎡、216元/㎡、108元/㎡,东港区(除主城区)供热区域分别为122元/㎡、118元/㎡、59元/㎡,东港区(除主城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未供热区域分别为93元/㎡、89元/㎡、50元/㎡,既兼顾不同区县、不同设施配套的实际需求,又最大限度保持政府非税收入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平衡;重点倾斜实体项目,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再征收配套费,对一般工业建筑、仓库类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实体经济。

四是规范征收及减免的流程、范围。新《办法》规定,对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筑面积信息表,征收部门依据建筑面积计征配套费;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后领取规划许可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对减征、免征的9种情形逐项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

下一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城市建设发展,全力增进民生福祉。

一是强化政策解读,扩大宣传效应。聚焦企业群众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针对征收标准的变化,通过“审批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进项目”活动、“政策通”平台推送、图解视频等方式,做好面向不同类型企业的宣传解读,确保新旧政策有序衔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

二是推动政策落实,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各区县、功能区及有关部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办法》的理解度,为办理配套费业务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开展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是抓好政策评估,优化营商环境。把做好配套费征收服务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及时关注实施效果,收集企业对《办法》的感受及意见建议,解决企业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适时开展评价评估并作出调整完善,推动征收服务更优,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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