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
据悉,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批准了《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8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唐海涛,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孙卫东出席发布会,共同介绍《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加速转型,促使各类社会矛盾、利益冲突、心理疾病不断凸显,需要相适宜的社会心理服务进行调节和干预。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列入了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共二十六条,从社会稳定溯源治理出发,将人民群众对解决心理问题的新需求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总体布局,结合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社会心理服务建设现状,进行了科学、系统规划,具有地方特色和推广价值。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应当整合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心理服务行业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线上平台建设,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线上公益性心理援助平台;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务;将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内容,依托网格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宣传;支持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面推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关爱;支持社会心理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同时,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心理健康综合管理机制,结合主责主业开展对各类群体的针对性心理服务。
孙卫东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提高社会各界重视程度、提升滨州市社会治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委政法委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政领导干部述法内容。近期,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条例》发放,组织开展《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六进”活动,让全社会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不断提升其传播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