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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两处快递收发点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24 16:54:21


济南两处快递收发点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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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快递收发点竟然卖起了侵权盗版出版物?近日,济南市槐荫区“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执法人员和区公安分局联合行动,对辖区内被举报的快递点进行突击检查。
此前,有市民投诉槐荫区某小区内一处商铺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根据线索,槐荫区文化执法大队及时与槐荫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取得联系,制定联合查处方案。
经查,该商铺为快递收发点,现场发现退回的包裹中有涉嫌侵权盗版的中小学教材。通过网上调取监控录像视频,执法人员了解到涉案人员的信息,立即对涉案物品进行依法查扣,进一步问询调查。
同时,执法人员又发现同一小区内另一处快递收发点也有退回包裹中有涉嫌侵权盗版的中小学教材,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依法查扣。该案已依法立案调查,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下一步,槐荫区“扫黄打非”办公室将坚决贯彻上级“扫黄打非”办公室要求,各成员单位形成常态化信息线索互通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校园周边、侵权盗版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力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持续净化文化环境,为文旅市场发展保驾护航。
5月16日,济南市文化执法支队重点对高新区数字印刷企业、书店、文具店、打字复印店、广告图文进行督导检查。其中,在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重点检查了书店、文具店是否存在销售盗版教材、教辅及其它非法出版物情况。此次行动,济南市文化执法支队共出动执法人员36人次,检查经营单位12家,立案调查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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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盗版书,究竟犯了什么罪?
现实生活中,销售盗版书进行牟利的现象并不少见。然而,销售盗版书不是简单的侵权复制品,其很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面临着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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