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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12 12:10:52


济南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



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5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完成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有效降低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
2025年年底前
在全市完成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
《实施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建立市级统筹、区县负责、燃气企业实施、餐饮场所落实的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对餐饮场所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监管力度,有效降低高风险燃料使用风险。严格落实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下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规定;对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或液化石油气储存量超过100公斤的餐饮场所(以下统称“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重点采取强监管措施。2025年年底前,按照先重点攻坚、后全面推进,应改尽改、愿改全改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完成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有效降低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
在范围标准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实施范围为全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产权明确、符合管道燃气设施配套条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的餐饮场所,具体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食品小作坊等各类中小餐饮场所;各类大型餐饮场所;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企业单位食堂等各类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对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等
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清零
对于“瓶改管”餐饮用户,户内燃气输送应当使用钢管、热镀锌管或者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等管道,软管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设置熄火保护功能。
对于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燃气连接管采用软管连接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并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钢瓶调压器,连接软管不得长于2米,不得有接头;配备液化石油气专用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餐饮用户应当与持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负责配送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员工需具有《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并提供定期安检服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液化石油气专用燃烧器具。
2024年3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完成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风险最为集中的商业街区餐饮场所和重点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的“瓶改管”重点攻坚工作,对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清零,全面加强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安全监管工作。
2024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全面完成辖区内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商业服务业集聚、人员密集、餐饮场所连片成片的商业街区和大中型住宅小区底商等区域,以及各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的“瓶改管”工作;巩固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清零成果,持续对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实行强监管。
各类大型餐饮场所和各类单位食堂
由产权单位全额出资改造
在政策支持方面,中小餐饮场所“瓶改管”改造补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不在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范围内,且改造后燃气表额定流量之和不大于16立方米/小时的中小餐饮场所给予改造补贴。对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照5000元/户给予补贴;对2025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照3000元/户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4∶6比例承担。符合条件的中小餐饮场所用户仅需承担扣除政府专项补贴后的改造费用;各类大型餐饮场所和各类单位食堂,由产权单位全额出资改造。
管道燃气企业优惠让利。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公示收费标准,简化报装流程,设立专项通道,缩短“瓶改管”办理时限。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燃气管网部分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道接入以及户内燃气设施配套(含户内安全用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的,鼓励管道燃气企业减免勘查设计费、检定检测费,并根据《山东省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定额》规定,建立“一口价”报价机制,相关工程费按成本结算。鼓励管道燃气企业进一步提高优惠让利标准,扩大优惠让利范围。
市政管线配套建设支持。“瓶改管”工作实施期间,餐饮用户接入市政管线工程涉及市政道路挖掘、园林绿化占用的,减免道路挖掘占用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按照不低于原设施标准实施相关道路沟槽回填、苗木迁移和绿化恢复工作,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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