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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修订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02 09:02:03


威海修订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12月1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慕洪亮,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吉明,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李松介绍《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2日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办法》分为总则、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金减免、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23条。

总则。主要介绍了文件起草依据,明确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

海域使用金征收。主要明确了海域使用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采取一次性征缴和按年度缴纳两种征缴方式,规定了不同征缴方式的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限;对海域使用时限不足1年的用海项目,按海域使用时限不足6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1年以及临时性用海三种情形分别明确各自海域使用金征收比例;规定了收缴海域使用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成比例。

海域使用金减免。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要求,对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8种情形逐一明确,规定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和4种减缴情形的减缴幅度,并对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法律责任。海域使用权人经督促缴费逾期仍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不动产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对不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等情形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明确办法自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和省级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新规定执行。《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威政发〔2009〕4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取消了部分收缴项目。原《办法》中规定,对海域使用人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转让所得增值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对出租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本次修订考虑原制订依据《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33号)已失效,且上级暂未出台新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取消了上述两项收费,待国家、省级政策明确后,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完善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关规定。鉴于省市两级分别于2020年、2021年对养殖用海和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后续还可能不定期调整,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中央、省及威海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调整优化了部分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限。原《办法》中,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本次修订调整优化为自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修订了海域使用金减免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鲁财综〔2019〕18号)规定,本次修订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的审批权限,明确了减缴幅度和审批时限。

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执行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海域使用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本次修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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