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公安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烟花虽美,安全更贵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邹平公安重拳出击对各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保持严查严管高压态势
12月26日,邹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特巡警大队对辖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好生街道办事处辖区某居民房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随即将孙某宸抓获,共查获烟花爆竹200余箱,涉案价值80000余元。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孙某宸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外地购进烟花爆竹对外销售,涉嫌非法经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孙某宸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邹平公安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邹平市公安局将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禁燃禁放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与支持率。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全天候不间断巡查值守,强化联防联控,加强源头治理和过程监管,落实严管、严控、严查措施,全力以赴守住禁燃禁放底线。
邹平公安再次提醒在禁售禁燃禁放期间坚决做到不存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创建安宁、整洁、和谐的居住环境,文明过节 平安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