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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04 11:06:51


山东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归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衔接等方面政策进行了规范完善。
《通知》明确,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个人缴费总额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参保人年度首次缴费档次较低的,可在本年度内选择较高档次进行二次差额缴费,政府按最终个人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也就是说,自今年1月1日起,我省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每年可以再选择较高档次补差缴费,如第一次缴费选择5000元的档次,第二次选择8000元的档次,则第二次需缴纳两个档次间的差额3000元。
目前,人员跨地域流动频繁,如果参保人在省内迁移户籍,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此,《通知》规定,处于缴费年龄段的参保人在省内迁移户籍,应在新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前,由最后参保地(归集地)经办机构归集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无需参保人到各参保地逐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省内“免申即享”。
《通知》还提出,参保人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前需要办理省内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具体程序为:最后参保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归集参保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并判断参保人是否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对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对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且参保人放弃延长缴费,选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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