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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0 14:53:32


《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1月10日,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一场政策例行吹风会,对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河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多种功能,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聊城市共有河道1400余条,主要有黄河、金堤河、徒骇河、马颊河等。

近年来,聊城市不断加大河道管理力度,通过无人机巡河、人工暗访检查、卫星遥感排查等多种方式,排查整治了大量河湖“四乱”问题,河湖面貌得到持续改善。但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比如,河道管理职责交叉,河道垃圾倾倒堆积、侵占河道等行为频发,不仅严重影响了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还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升全市河道治理法治化水平,有必要制定符合聊城市管理实际的河道管理办法,为打造美丽幸福河湖提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介绍,《管理办法》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了职责分工

明确了部门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并要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鼓励沿河基层自治组织将河道管理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形成基层共治良好局面。

规定了工作协调机制。市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河道主管机关、河道流域管理机构以及依据政府规定实施河道管理的其他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确保河道管理事权清晰、责任分明。

确定了管理原则和具体管理主体。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徒骇河、马颊河、金堤河、陶城铺灌区等的管理主体。(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明确了保护要求

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及禁止行为。结合上位法规定及我市管理实际需求,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八种禁止行为,如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等;禁止棚盖河道、行洪沟渠等。

明确了堤防安全保护区及禁止行为。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禁止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明确了施工要求

规定了施工标准。修建开发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水利工程防洪标准和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明确了施工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规定了施工后续工作。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置阻水设施的,在施工完毕或者临时设置需求消除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河道原状。

明确了跨界河道工程修建要求。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等工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河道整治

组织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建设。采取河道拓挖、水系连通、水土保持等综合治理措施,全面提升河道治理效益。

组织开展河道定期检查。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加强河道水环境保护。制定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道生态健康;按照水环境保护目标,加强河道水环境监督管理。

注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河道沿岸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科学、无毒害种植养殖,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吕佰明表示,贯彻落实《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用法治力量守护全市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从法治层面推动聊城市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战略落地落实,既要凝聚职能部门的监管合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实现共治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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