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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通报一起见义勇为受伤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21 15:41:03


山东高院通报一起见义勇为受伤案 

 

1月18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山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暨能动司法十大典型事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山东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通报相关案事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念虎通报了一起见义勇为受伤案。

张某在高速公路从事道路养护期间,所驾驶车辆被杨某驾驶的货车撞翻,人被压在车底。千钧一发之际,工友王某不顾个人安危伸出援手,及时将张某从车底救出。救援过程中,王某手臂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受伤原因是见义勇为,其行为应予褒奖和弘扬,旗帜鲜明支持王某的善行义举。同时,承办法官多次与杨某沟通联系,以拉家常的方式逐渐消除了杨某的对立情绪。依法判决杨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631.8 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且杨某扭转错误观念,从拒绝调解、拒绝应诉转变为服判息诉、主动履行。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一人兴善,万人可激”,保护见义勇值观的内在要求。为行为人对于鼓励现代社会打破冷漠、自私的牢笼,摒弃利已主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通过变更案件案由、释法明理、换位思考,最终当事人扭转错误思想,判后主动履行,弘扬了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引领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让助人者更踏实、有保障,为百姓崇法尚德竖起法治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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