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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28 09:52:56


山东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调整缴费档次,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待遇领取,着力提高居民养老保险人均待遇水平。

鼓励多缴长缴,提高待遇水平。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山东合理调整缴费档次,全省共设8个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提高至8000元/年,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据了解,8个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相应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执行。

据悉,截至10月底,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637万人,待遇领取人数1616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6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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