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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30年,他最终选择自愿撤出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9-02 13:25:56


违建30年,他最终选择自愿撤出



在天目西路街道辖区的普善路上,有一家经营了近30年的杂货店,主要从事百货、报刊书籍、烟草等商品的零售。
当初允许店主在这一临时用房中开展经营活动,主要是为了解决其就业问题,并让其办理了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执照。如今,该店已传承了两代人,先后两次更名,公安部门还核发了门牌号,但是唯独没有产证。
随着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工程的推进,该杂货店拆除势在必行。但经营户认为其商铺证照齐全,若要拆除,应当按照政府征收标准予以补偿。天目西路街道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沟通无果,无法满足其提出的要求。
考虑到该商户的特殊性,其家庭成员也确实存在养老、残疾等困难情况,若简单地按照违法搭建对经营建筑进行立案拆除,必定会引起更大的矛盾。
于是,街道办事处牵头,联合街道管理办、信访办、城管执法中队组成工作小组,对该问题点位进行专项攻坚。
在长达两年的协调过程中,补偿方案几经修改,曾经几乎达成一致又因疫情等原因搁置发生变化。面对态度强硬的经营户,城管执法中队队员与管理办、信访办工作人员耐心地上门沟通协调,解答当事人有关问题,记录当事人诉求,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的同时,送去人文关怀,最终用决心和诚意打动了该经营户,其最终自愿撤出,配合执法管理部门拆除了没有产证的违建,为道路施工让路。
天目西路街道城管执法中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城管执法领域,像上述特殊环境下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少。对于这些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城管执法部门不能一味地硬性实施行政处罚,而是要加强沟通协调,坚持不懈地找出最合适的方案,通过柔性执法,破解在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难题顽症,从而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提高市民满意度。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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