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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占压、损坏、拆除水工程设施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0 14:55:22


聊城:占压、损坏、拆除水工程设施

 

 

作为聊城市第一部河道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10日,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一场政策例行吹风会,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刚介绍,由于河道发挥着防洪除涝功能,建设项目施工可能会影响防洪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特别重要。对此,《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对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要求非常明确。

首先,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水利工程防洪标准和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其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确定的位置、界限和建设时序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施工安排应当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施工临时设施的清除措施等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参加。

最后,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占压、损坏、拆除原有水工程设施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影响。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置阻水设施的,在施工完毕或者临时设置需求消除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河道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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