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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乔峰郭靖写小说被判侵权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16 16:43:29


用乔峰郭靖写小说被判侵权



近日,持续多年的金庸状告网文作家江南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侵权案终审宣判,《此间的少年》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判赔188万元。历经七八年时间的武侠小说泰斗与网文作家的侵权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此间的少年》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此间的少年》在2009年获得“近十年网络文学十佳优秀作品”,并于2010年出版。江南曾在接受采访时直言,自己最初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
沿用金庸武侠小说中的人名、人物关系,套用了金庸对人物性格的设定写不同类型、主题的网文小说,一般被称为“同人小说”,作为网文的一个分支,此类创作曾在十几年前非常火爆。当时的网络小说中以郭靖和黄蓉为主角的同人小说不计其数,很多网络写手用这两个人物讲过不同的故事。
不可否认的是,《此间的少年》是此类作品中,点击量、影响力比较大的作品,还曾出过漫画版。该小说还曾被影视公司买下版权要进行影视化操作,足可以想见它将带来的商业价值。从在网络上“娱人娱己”写着玩,到出版实体书,再到影视化,此类存在侵权隐患的小说作品的商业化也引发质疑。
2016年,还在世的金庸状告《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侵权,并索赔500万元。金庸在诉状中,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诉状还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此外,四被告还要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等。
经历过曲折的一审、二审后,终审判决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两家出版公司即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还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按再版版税收入30%支付经济补偿。
按再版版税收入30%支付经济补偿的原因是,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
几年前,金庸诉江南案消息一出,一些认为金庸作品、地位已经高不可攀的读者,觉得他状告一个青年网络作家太掉价,但很显然,在版权保护日渐受到重视的情况下,该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如何,对类似侵权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该案一审认定《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认定《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金庸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终审判决中,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案的曲折,也能折射此类案件的重要性。
在港台影视剧中,使用金庸小说中的人名都是要付版权费的。而结合当前的版权环境和网络文学商业开发的现状,金庸维权的做法合情、合理又合法,也显示出他对作品版权一贯的重视态度,其实不存在“掉不掉价”的问题。2014年,金庸不也曾大张旗鼓在网游界维权。几年前,金庸不断地发起维权案,对网文、游戏等领域的涉嫌侵权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另一个角度来说,金庸维权,真正想维护的还是其作品的经典化,以及其作为武侠泰斗不容侵犯的地位。金庸曾经说过,看到自己的小说被改编成很差的电视剧、电影,就好像看到自己的孩子给人家打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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